loading ...
loading...

2008-04-17 | 东航"返航事件"的反思——看中国工会的重新定位

分享
标签: 返航事件  反思  工会  定位 

    今天的中国,劳资纠纷日益增多,是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从农民工讨薪,到飞行员罢飞,都是劳资纠纷的表现。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劳资纠纷畅通的解决之道。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方占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他掌握着劳方工资,升迁,甚至是否能够继续雇用的绝对权利,而劳方拥有的,只有“双手和人身自由”(马克思语)。
    东航飞行员罢飞事件为例,其实可怕的不是“罢飞”,而是飞行员在未提前告知而乘客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这种失序行为一旦蔓延,其结果一定是飞行员、航空公司和乘客三方面的公输。要避免这样局面,不能指望通过严格的制裁,而要寄望于沟通渠道的制度建设。

  东航3月31日和4月1日发生的总共21个返航航班 。中国民航局也派出工作组,对东航航班不正常原因进行调查。7日,东航对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对社会和旅客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都不会以当事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东方航空公司对于返航事件的含糊其辞,就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最终把自己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试想,如果航空公司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诚恳、及时地向乘客和公众致歉,至少,社会的反响会平和一些。

  此次东航事件,将本属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冲突,酿成了一场公共事件。这也提醒我们,在《劳动合同法》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在员工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背景下,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的利益诉求,合理的,就应该及时解决;不合理的,也应该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谐共赢的局面,才能更好地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东航返航”事件中工会应该站出来

   据报道,在返航事件之前,一些飞行员与东航公司已经是矛盾重重,返航事件只不过是矛盾的集中释放。但令人奇怪的是,从矛盾积聚到善后处理,我们始终没有见到航空公司工会的踪影。按道理,飞行员对企业管理有意见,对个人利益有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进行博弈,争取权利,实现诉求,不需要导演出集体返航的恶性事件。

  大家都知道,在国外,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会,劳动者有诉求,一般都由工会出面。这种经过充分博弈、平衡各种利害关系的谈判,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又能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工会多年来在我们劳资纠纷解决过程中总是作用有限。其实,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反映的劳资关系本身就是一对博弈,假如工会再不承担起“缓冲阀”的作用,而是听由企业和劳动者无规则较量,无疑,那将是和谐社会的“炸弹”。

    问题来了!那么目前我们社会工会的现状是什么样子那?真正为工人代言和解决问题的工会存在多少?工会的角色该如何定位?啥样的工会才能发挥和谐作用?......一系列问题又摆在了我们面前!

    首先,工会这个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容易被忽视的工人组织,目前已经成为中国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

    目前,在中国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只占职工总数的1/4,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远远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人数,另外还有近1亿进城务工人员,侵犯他们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同时,大量国有企业的职工也面临下岗和再就业问题。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出现劳动关系矛盾很正常,工会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职工重要纽带和桥梁,是调整劳动关系、稳定社会不可替代的力量。

    工会作为劳工阶层自己的组织,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已经没有悬念,关键在于在新的社会发形势下如何定位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目前的情况,这非常成问题。主要问题就在于工会在大部分企业中都是形同虚设的摆设。丝毫没有作为。顶多是在资方或管理层需要时进行召集职工代表大会的工具,好一点的企业至多也就是逢年过节陪同企业领导走访困难职工家庭,送点节日慰问品的随同。再就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和意外事件处理善后的表面沟通工具,真正和最大的职能和重心工作是沟通劳方和资方矛盾反而弱化的可有可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还是从体制上说起: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实际目前现实的工会组织者和领导者基本是企业的管理者和上级机关任命。因为在国营企业中,工会主席是班子的一个成员(尽管排名非常靠后),隶属党政工团的管理体系;在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职务如果有的话基本是兼职或资方指定认可,再就基本是没有或委托代管。这样的情形下,怎么会有为真正的劳方的代言那!也不会有!只能是为资方服务和代言。所以说,只有真正实行了民主选举工会的代言人,才能实现真正的劳资沟通和协调,所以,工会的普选是协调劳资双方的基础。而不是某个人或组织任命,然后宣布为某个班子的成员,再经过走形式的工会选举确认。

     其次是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既然是群众组织,就应该是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而不是隶属于某个班子。上个世纪波兰工会领导人瓦文沙就是通过独立为劳方代言而转变为独立候选人被推选为总统的!所以,工会的独立性是工会为劳方代言和沟通协调的必要条件。很难想象代表资方利益的工会代表会沟通好劳方和资方的矛盾?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在劳动争议和纠纷中,工会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无论是调和矛盾还是解决纠纷,工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性。首先,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法律赋予的。《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
      (二)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自身的性质,确立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由工会职能决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这种性质决定了工会必须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才能更好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四)是职工群众的要求。职工往往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必然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要求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也使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化和尖锐化。工会组织要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搭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化解矛盾,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会必须参与协商、调解,积极化解矛盾    

   《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会参与劳动仲裁,三重身份三种地位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依法进行裁决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极为重要的阶段,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介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 力。当事人可以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不能不申请仲裁,当事人只 有在申请仲裁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 法院不予受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代表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员,是遵循三方办案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工作机制的要求。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上,工会在不同层次上,可多方参与。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第一,工会派代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法定成员,行使仲裁权。第二,被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工会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代表工会,而是经工会同意以专家身份受仲裁委员会聘任,专门负责具体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第三,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此时的工会法律工作者完全以个人身份代理职工参加仲裁。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工会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工会代表具有三重身份、三种地位:第一,工会组织的代表。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的性质、职能都需要其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第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是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工会代表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这种维护不能是片面的,如果职工有错误也应批评教育,因为工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国家权力的代表。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因此他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力的仲裁人。

    所以工会代表应站在国家高度,依法仲裁,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会代表对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仲裁员的任免、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发表意见并有表决权;在仲裁程序上工会代表享有与另外两方代表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表决权;有权参与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有权对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查阅有关文件、法规和资料 ;有权进行调解工作;有权就仲裁裁决发表意见等。工会代表不论在仲裁前、仲裁中和仲裁后,在执行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充分发挥作用劳动争议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而提出的诉讼,依法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使劳动争议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扰。因此,工会组织不可以直接做为主持者负责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无所作为,相反,工会组织仍然起到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决定了工会必须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只有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才能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可惜的是,我们在东航"返航事件”中,没有看到工会的影子和声音,也没有看到事件发生前后工会起到的作用,如果有独立的工会作为协调劳资双方的缓冲器,早点通过对话协调解决矛盾,也许就可以避免飞行员在未提前告知而乘客也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绑架在空中转圈事件的发生,这类事件如果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其蔓延范围扩大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不可想象的!期望引起社会更多主流渠道的关注。

    

分享 分享 |  评论 (4)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发表于 11:36  | 最后修改于 2008-04-17 12:54
搜狐博客温馨提示: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请勿轻信留言、评论中的中奖信息,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谨防受骗!识别更多网络骗术,请 点击查看详情
正在读取评论信息...
您还未登录,只能匿名发表评论。或者您可以 登录 后发表。
 
  *中国人爱国心,搜狗输入法爱国主题皮肤下载>>
表  情:
加载中...
回复通知: 同时用小纸条通知对方该回复